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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些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,怀着侥幸心理,逃避法律责任,故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;而社保是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的,很多员工为了让到手的工资不缩水,也会主动放弃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保。然而,一旦员工发生工伤或重大疾病,企业往往会在经济上付出惨痛代价。近日,苏州相城法院审结了一起该类情形的追索劳动报酬案,员工虽然放弃了缴纳社保,但是在患病后,企业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杨某是相城某精密公司的员工,工作半年后被查出患上急性白血病,短短一个月就花费了20万余元的医疗费。但由于当初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,根据杨某意愿,公司未依法给杨某缴纳社会保险,而是每月给其发放社保补贴。虽然在杨某确诊患病后,公司补缴了其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,但是因为系补缴,补缴当月及之前的医疗费均无法通过医粒险予以报销。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用工单位在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时,还需缴纳大病医粒险,对基本医粒险不能报销的部分通过大病医粒险报销。杨某与公司协商不成,经仲裁后,诉至相城区法院,要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费20万余元、病前4个月拖欠的工资6000余元及病后6个月的病假工资3万余元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作为用人单位,公司有义务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,该项义务为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,不得因任何协议或承诺而免除,如被告违反该项强制性义务,则由此导致员工无法享有有关社保待遇的损失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。法官调查后得知,如正常缴纳社保,杨某可报销的医疗费及享受救助的金额共计为12.5万余元。
在此提醒各用人单位,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,不得以员工是否做出过不缴纳社保的承诺,或是以其他任何理由而免除用人单位该种义务。不缴纳社保,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风险。对劳动者而言,在其年老、疾病、工伤、失业、生育等情形下没有社会保障,这些风险个人往往难以应对;对用人单位而言,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,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,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表面上看用工成本降低了,但劳动者因无法享受保险待遇而遭受的经济损失,都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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