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--需要提交的材料
(1)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(公章复印无效)
(2)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、卫生许可证(反面年审章)、企业代码证(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)的复印件,要求各种印章清楚;
(3)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;
(4)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;
(5)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;
(6)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(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);
(7)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、出口食品卫生注册(登记)证的,提供证书复印件;
(8)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
(9)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;
(10)光盘、照片2套(主要生产设备、检测设备、各个库房机场区等;)要求:车间和化验室至少有一张全景;库房不能只照门,要能体现库房内的摆设。更衣室要能看见相应设施!)
关于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附加图片资料的通知
鲁质监监便字(2006)45号
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:
为了更好地落实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》和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有关要求,直观、真实地反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时的情况,增加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,有利于企业持续保持生产必备条件,经研究决定,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办证材料应包括图片资料,有关意见如下:
一、照片内容应主要反映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状况,如厂区概貌、车间内部概貌、主要生产设备、必备的检验设备、关键控制工序、原材料库、成品(半成品)库等。
二、一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照片为10至15张,并应刻录成光盘;工艺设备特别复杂或中型规模以上的企业不超过20张。
图片资料可由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供(一式三份);如企业提供确有困难的,由市局负责按要求提供。
三、企业可将上述图片资料作为质量档案保存。
四、市局组织对企业核查时,要逐一核对照片所反映的相关内容,并在核查记录上注明。
五、区域监管人员在实施巡查时,要认真核对企业保存的图片资料,检查企业生产必备条件是否发生变化。
此规定自二○○六年三月十日起施行。